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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1. 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

        2015年3月30日

          2014年,秀洲区按照“政府引导市场 、市场公开交易 、交易统一监管”的改革思路 ,建立了区镇村三级联动的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中心,促进了农村要素市场流动和价值显化,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 ,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。截止去年底 ,已通过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租赁(转让)信息10多条,已实施交易项目6项,合同总金额30.49万元,合同款当年兑现率100%。

          建立平台稳步推进

          2014年,区农经局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》(秀洲农【2014】118号)、《秀洲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秀洲农【2014】161号),通过明确建设的工作目的、工作内容 、工作步骤 、保障措施,为各镇(街道)建设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指导 。各镇(街道)按照市、区的要求,也分别制定平台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,结合自身实际 ,明确工作计划 ,细化工作措施。为稳定推进平台建设 ,区农经局专门指定专人 ,统筹指导、协调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,具体负责对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、品种 、交易行为等进行指导、管理和监督 。

          最终,秀洲区设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中心,依托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;各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。同时 ,各镇(街道)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,部分镇还配备工作专责组 ,将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到个人 ;运用现代信息化网络技术,区级建立集管理、服务和监督于一体的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 。网站是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外窗口,通过实时发布交易信息、工作动态、政策上传,实现交易网上公示、网上办事 、网上监督等功能。

          为确保平台建设如期完成,秀洲区在新塍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建设试点。为了保证这项任务顺利完成,新塍镇投入了大量人力、财力和物力 ,选定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地址,做好场地装修、设备添置、人员配置等工作。同时,结合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需要,制定交易中心职责、交易中心流程等制度在交易分中心墙上张贴。

          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过程中,秀洲区凸显了管理全面、交易分级、操作便捷的特点。为了建设资产交易平台,早在2013年下半年各镇(街道)三资管理中心已将农村集体资产、资源 、经营合同和工程建设所有状况全部录入三资系统,做到全方位监管 。平台建成后,秀洲区按照单项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,由各村委托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;单项底价在20万元以下的,全部纳入镇(街道)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统一交易。而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和交易网络信息化系统,实现了网上信息公开 ,网上实时监管 ,平台具有资产登记简单  ,操作方便快捷的特点 。

          助推增收提升服务

          秀洲区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,为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,一般采用“不低于底价、价高者得”的市场化竞价交易机制,集体资产的价值不再是村干部说了算 ,而是由市场来决定 ,有效盘活了集体存量资产 ,集体经济实现零投入高增长。如:新塍镇沙家浜村25、26组共63.58亩土地,交易底价为单价850元每亩每年,经过激烈的竞价,最终该项目以溢价45.8%,即1240元每年每亩的价格成交,大大超出了沙家浜村目前的粮食作物类委托流转合同价格 ,也大大超出了该地块流出农户的成交期望值 。

          此外,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盘活了农民持有的土地承包权、村集体资产股权等财产性资产,成为农民占有 、支配 、处置各类财产性资产的自由流转交易平台,给农民带来的是真金白银的收入增长。2014年,全区土地流转面积17.80万亩 ,流转率57.81%,平均流转价格每年550斤稻谷/亩左右,5.50万农户获得土地流转收益;全区6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,1.26万个股东领到了股金分红,金额达到2552.69万元。

          在促进农村资产增值 ,农民增收的同时,农村集体产权市场交易模式也转变了村干部管理集体资产的观念,在村干部中形成有标必招的氛围,镇(街道)纪委、农经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代表 、标的物座落所在村社员代表等人员的现场监督,全体村民的积极参与,推进了村级集体资产经营上的依法、规范,管理上的公正 、公平,消除了干群矛盾隐患,避免集体产权“圈子内交易”,有效防止了低价交易、长期出租等暗箱操作行为,从源头上遏制了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。

          与此同时 ,政府主导的农村产权交易(分)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,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框架下,从交易项目的受理审核到项目实施的后续监督,主要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交易所需场所、信息发布、组织交易 、政策咨询 、交易签证等服务。在进场交易的农村产权,坚持产权所有权、交易合同签订主体 、交易款追收责任 、交易收益分配制度、交易后资产后续管理权五不变原则下,政府不参与交易项目的定价权,不影响交易双方的选择权,树立提升了政府在市场培育中的服务地位。

        来源(光明网) 作者(佚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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